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新规,各个朋友追问本人的看法,现在简单评述一下。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0087的现金增发肯定没有签署协议,董事会决议时没有确定。发行日期给了控股股东很大的余地,肯定在股价和发行价的确定上,盘面有很大的争夺。
第二十四条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共同确定。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20名股东外,还应当包含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下列询价对象:
(一)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
(三)不少于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询价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这样的报价会比较接近市场的合理报价,不要指望报价等同于股价,因为人家要锁定一年,且大资金购买,必要合理的差价是可以接受的。
第二十七条 申购报价结束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对有效申购按照报价高低进行累计统计,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这条确定了价格随高的走。价格优先原则的确立,给人为暗箱操作很大的障碍,如果串通报价,是违反投标相关法律的犯罪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这样就明确了0087要按照这个规定进行。
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在征求意见中,暂时没有法律效力,0087应当在其生效前就已经完成增发了。但是会有一定的参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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